我國自開始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以來,絕大部分項目單位都能夠按照規定實施項目,取得了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對國家建設做出了貢獻,也受到有關貸款國政府部門的高度評價。
但是,最近發現個別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違反貸款協議規定,偽造單據套取貸款資金的嚴重問題,不僅直接給項目造成損失,而且嚴重的損害了我國在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方面的良好國際形象。為進一步加強對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和資金的管理,防止類似或其他問題的發生,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外國政府貸款業務歸口管理機構,應切實承擔起對外國政府貸款工作的全面監管責任,嚴格履行作為一類項目借款人、二類項目擔保人的管理責任,加強對外國政府貸款借、用、還全過程的協調、管理和監督。
二、 轉貸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轉貸職責,做好轉貸項目的貸前評估、貸中檢查和貸后跟蹤,實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嚴格把關,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三、 采購公司應嚴格按照國內有關規定及國外貸款機構有關要求,協助項目實施單位完成與供貨商(或承包商)之間的采購支付工作,在為項目做好服務的同時嚴格執行各項規定,杜絕違規操作,確保所有采購支付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 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及與外方簽署的各項協議,保證項目按期保質完成。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內容和資金用途。項目內容和資金用途需作實質性調整時,必須事先按相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五、 對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各有關單位在采取有效措施解決的同時,應及時向我部報告有關情況。對違反有關協議和規定、出現問題隱瞞不報、未能認真有效履行職責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地區和相關責任人,我部將中止其外國政府貸款相關業務,并會同或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請各單位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各司其責,切實做好本職工作,共同確保外國政府貸款更好地服務于國內的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的對外信譽和國際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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