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了解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貫徹實施情況,對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績效和存在問題進行分析和評價,研究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做好相關立法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和資料,我部決定就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情況開展調研暨立法后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ㄒ唬┱{研范圍
本次調研的范圍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在選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時,要注意考慮覆蓋面和代表性,原則上省級各不少于10個,市、縣級各不少于5個。集中采購機構為必須調研的對象。對采購資金規模等具有普遍性的問題,調研對象應為全部采購人。
。ǘ┱{研評估內容
本次調研的內容為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貫徹實施情況,評估內容為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的實施績效、存在問題,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具體建議。具體內容請見附件《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情況調查評估問卷》。
。ㄈ┱{研評估方法
1.書面調研為主,其他方式為輔。本次調研活動以書面調研為主要方式,輔助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其他方式。省和市級財政部門可就政府采購重要制度及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通過實地調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調研。財政部將選擇有代表性的地區,適時進行實地調研。
2.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側重于實際應用。開展調研和評估工作,要立足國情及政府采購管理的實際,適當借鑒國際經驗和成功作法,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并側重于實際應用。
3.法制機構牽頭,其他機構配合。調研評估的具體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牽頭組織,政府采購等其他相關機構要積極參加和配合。各地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成調研評估組,吸收有關院校及科研機構人員參加,共同協作完成調研評估工作。
。ㄋ模┱{研評估要求
1.精心部署和組織調研評估工作。開展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情況調研暨立法后評估工作,對于促進政府采購工作,深化政府采購改革,健全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等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各省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部署,積極組織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開展此項工作,保證調研評估工作順利完成。
2.扎實細致開展調研評估活動。各地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和評估工作,全面收集和準確統計相關資料、數據,廣泛了解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填寫調查表格和回答調研問題,做到扎實細致,不走形式,注重實效,保證研究成果的質量。省級財政部門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的調研評估實施方案,并可將調研評估內容按照調查對象(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進行分解,分別調查了解情況。
3.認真撰寫調研評估報告。本次調研的成果為調研評估報告。報告的撰寫要緊密聯系政府采購工作和法律制度建設的實際,全面、準確地總結、分析和評價本地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貫徹實施的績效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意見和建議。所提意見和建議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4.本調研通知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gov.cn)下載。
希望各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開展相關工作,并于2006年10月底前將省級財政部門的調研評估報告(附電子版本,可通過電子郵件寄送)報送我部條法司和國庫司。
聯系單位:財政部條法司
聯系電話:010-68551328,68551378,68551396(傳真)
電子郵件:xzxhfj@sohu.com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情況調查評估問卷
。ㄒ唬╆P于政府采購基本制度規定
1.請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總體評價,分析說明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的績效,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總體意見和建議。
2.請填寫政府采購配套制度建設情況調查表(見附表一),并對你地區政府采購配套制度建設情況進行總體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制度建設的基本思路、設想和建議。(請省級財政部門提供本級已制定的具體制度辦法的文本)
3.請從政府采購當事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對象(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資金性質(預算內、預算外和自籌)、采購方式(公開招標等6種法定采購方式)、采購組織形式(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等方面,對你地區政府采購資金規模、資金節約率等情況及發展變化趨勢進行分析和評價。
4.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資金是指財政性資金。請對實踐中如何把握和執行“財政性資金”內涵和范圍的情況進行總結,評價執行的效果,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明確“財政性資金”內涵和范圍的具體建議。
5.請填寫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情況調查表(見附表二),并對你地區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制定制度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6.請填寫政府采購管采分離情況調查表(見附表三),對你地區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建設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相關工作和完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的具體建議。
7.政府采購法第4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請對該條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從有利于處理好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關系的角度,并具體從政府采購的原則及基本要求,政府采購應實現的政策目標,采購預算管理,招標投標規則,招標投標程序,采購合同簽訂、變更、中止和終止,監督管理及處罰,詢問、質疑及投訴處理等方面,具體說明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應分別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事項,對進一步明確適用規則提出具體建議。
8.政府采購法第9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請分別從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激勵自主創新等方面,對該條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為落實上述規定要求,應規定哪些具體的政府采購政策措施。
9.政府采購法第10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請對該規定的實際執行情況及政策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執行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并結合實際,提出科學界定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具體建議。
10.政府采購法第10條規定了3種情形下可以不采購國貨。請結合實際,對如何界定該條第1款第1項中規定的“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提出具體建議。
11.為防止規避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規定,請提出對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如何規定具體的管理和監督措施,例如是否可規定事前審批或事后備案審查制度等。
12.請對政府采購法有關信息公告的規定及《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實際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ǘ╆P于政府采購當事人方面的制度規定
13.請填寫集中采購機構設置情況調查表(見附表四),分析說明本級集中采購機構數量是否滿足集中采購業務需求。
14.請列舉說明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人員數量(請結合本級政府集中采購規模分別說明應具備的專職經辦采購人員、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數量),采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條件,代理采購業務應具備的設備、設施條件等。
15.請分析說明縣級政府是否有必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如認為沒有必要設立,請提出合理解決縣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代理采購的辦法。
16.請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分析說明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包括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的關系,采購效率、采購質量和服務水平的現狀及改進的建議等。
17.政府采購法第18條規定,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請填寫部門集中采購機構設置情況調查表(見附表五),分析說明本地區部門集中采購機構設置情況。
18.請對本地區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總體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分析說明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必要性,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健全完善部門集中采購制度的具體建議,包括哪些部門或系統可以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設立的條件,機構的性質,如何處理好部門集中采購與政府集中采購的關系等。
19.請對本地區分散采購實施的總體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分析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健全完善分散采購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20.請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主要從認定資格的方式(審批和確認),認定資格的機關,對申請人申請資格應提供的文件、材料等要求,獲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應具備的條件,資格認定的程序等方面,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健全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21.請分析說明有關處理財政部門認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與其他部門認定相關資格之間關系方面的規定,實際執行中存在哪些問題,并提出完善相關規定的具體建議。
22.請填寫供應商資格條件審查情況調查表(見附表六),并對現行供應商資格審查制度規定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23.政府采購法第24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22條規定的條件。請結合實際,對該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說明參加聯合體的每一個供應商是否均應當具備該條第1款規定的供應商的基本條件,以及該條第2款規定的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的供應商的特定條件,提出完善相關規定的具體建議。
24.請分析說明是否應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制度。如認為應建立,請對如何設計和規定這一制度提出具體的建議,包括建庫應遵循的原則,管理機構,入庫程序及管理辦法等。
25.政府采購法第25條對政府采購中的非法競爭等行為,規定了禁止性規定。請對現行有關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對政府采購實踐中存在的非法競爭等行為,從主要表現形式,行為方式、手段,容易發生的環節等方面,進行分類總結和分析;提出為了防止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相互串通,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以及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等,除現行有關規定外,還應當規定哪些制度措施。
。ㄈ╆P于政府采購方式方面的制度規定
26.除政府采購法規定的5種具體采購方式外,請結合實際提出需要補充規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并具體說明適用的情形、條件和程序等。
27.請根據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實施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經驗,對建立我國的電子采購制度提出具體的建議。
28.政府采購法第27條規定,采購人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為防止規避公開招標采購,請結合實際列舉應屬于“特殊情況”的具體情形。
29.請列舉說明實踐中存在哪些規避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情形、做法。為防止規避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應規定哪些限制性措施。
30.政府采購法第29條規定,采購貨物或服務,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可以依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為防止規避公開招標采購,請結合實際提出上述比例的具體限額。
(四)關于政府采購程序和采購合同方面的制度規定
31.請對政府采購法關于政府采購資金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政府采購資金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政府采購資金預算管理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32.請分析說明是否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制度。如認為有必要,請對如何規定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制度提出具體的建議,并分析是否有必要對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實行審批管理。
33.政府采購法第35條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請結合實際,對該條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說明該規定期限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如需改進,請提出如何改進的具體建議。
34.政府采購法第37條規定,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請結合實際,提出應具體規定哪些情形應重新組織招標,哪些情形可以經批準采取其他方式采購。
35.請對實踐中投標保證金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投標保證金制度的具體建議,包括保證金的性質,具體數額比例,返還期限要求,約定保證金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36.請提出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中,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應當規定如何處理;對談判文件或詢價通知書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應當規定如何處理。
37.請對政府采購法第42條規定的采購文件保存制度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說明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如何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包括該條規定的應當保存文件的范圍和期限要求是否合適,以及是否應區別采購文件的重要程度,分類規定保存期限等。
38.請結合實際列出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蓞^別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合同分別提出建議。
39.政府采購法第47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副本應由采購人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請對該條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采購合同備案制度的具體建議,包括備案的性質、作用,備案審查辦法,以及發現問題應采取的措施等。
40.請結合實際,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如何修改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ㄎ澹╆P于質疑與投訴方面的制度規定
41.請對供應商質疑及答復制度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質疑及答復制度的具體建議。
42.請填寫政府采購投訴及處理情況調查表(見附表七),并對你地區政府采購投訴案件數量、類型、處理結果等變化情況及發展趨勢進行分析和評價。
43.政府采購法第52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請結合實際分析說明是否應進一步規定供應商質疑的具體范圍和條件,具體應如何規定。
44.請結合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工作實際,分析說明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工作的性質,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權限范圍,具體的處理方式、方法,投訴與相關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關系等,提出完善現行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45.請結合政府采購投訴及處理制度的特點和工作實際,分析說明供應商投訴應具備哪些必要的條件,提供哪些必要的材料。
46.請結合政府采購投訴及處理制度的特點和工作實際,對投訴中舉證和證據審查的現狀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舉證責任制度和證據審查制度的具體建議。
47.政府采購法第56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請結合投訴處理工作實際,對該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說明該規定期限是否符合處理投訴的實際需要,提出如何改進的具體建議。
48.請對實踐中供應商濫用質疑與投訴權利的現象進行評價,分析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并提出為防止供應商濫用質疑與投訴權利,如何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49.請對政府采購法其他有關投訴的規定及《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并結合投訴處理工作實際,提出修改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50.請填寫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結果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情況調查表(附表八),并對你地區政府采購行政復議案件數量、類型、復議結果等變化總體情況及發展趨勢進行總結和分析,評價政府采購行政復議制度的實施效果、存在問題,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購行政復議制度的具體建議。
51.請填寫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結果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情況調查表(附表八),并對你地區政府采購行政訴訟案件數量、類型、訴訟結果等變化總體情況及發展趨勢進行總結和分析,評價政府采購行政訴訟制度的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購行政應訴制度的具體建議。
。╆P于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方面的制度規定
52.政府采購法第60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請結合實際分析說明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是否可以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53.請分析說明實際中供應商與采購人(主要是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存在隸屬關于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何規范的具體建議。
54.請分析說明對采購人實施監督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并提出健全完善采購人監督管理方面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55.請分析說明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并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方面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56.請對集中采購機構考核制度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健全完善考核制度的具體建議。
57.請分析說明政府采購專家管理方面存在哪些問題,并提出建立健全專家管理方面制度的具體建議。
58.請結合實際,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各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協調配合等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和完善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59.請結合實際,分別列舉出應補充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采購專家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關政府采購的違法行為,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七)關于其他制度規定
60.除以上所列問題以外,請對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存在的其他主要問題,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健全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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